突发!券商前首席,被判刑!

来源于:本站

发布日期:2025-12-24 16:00:04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披露一则刑事判决书,对一起券商分析师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判决书,原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邹某、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程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均并处罚金十万元,二人违法所得亦被依法追缴。

券商首席有偿写研报,“好处费”18万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邹某,男,1988年生,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被告人程某,男,1987年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

据悉,邹某因本案于2025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2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程某因本案于2025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2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被告人邹某、程某接受宋某甲请托,利用被告人邹某时任东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的职权,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撰写研究报告以增加该公司股票的市场关注度,其中被告人邹某负责组织研究报告的撰写,实际收取宋某甲好处费18万元,被告人程某负责邹某与宋某乙之间的沟通联络及转送现金给邹某,实际收取宋某甲好处费5万元。

2024年12月,被告人程某主动向大连市公安机关投案。2025年1月13日,被告人邹某、程某分别在家中和公司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已被公安机关如数冻结。

被判刑并处罚金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程某身为东方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邹某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判决书并未披露相关人员的姓名。不过,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原东方财富证券电子首席分析师邹杰,为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曾在2023年发布利通电子(603629.SH)相关研报。2023年,利通电子股价年度涨幅高达155.37%。

排版:刘珺宇

校对: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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